因此中國遺產繼承人只要於繼承開始後,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即可,不同於台灣嚴格要求,須在知悉可以繼承起三個月內須聲明拋棄。 ,故繼承人就要先準備一筆錢來還銀行貸款,若是還不了銀行貸款,房屋就面臨法拍的命運。 故此,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,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。 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